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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植物保护学会杂草学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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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章程

(2013年9月13日经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植物保护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ociety of Plant Protection,缩写名:CSPP。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植物保护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
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植物保护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植物保护科学技术事业的
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植物保护科技
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植物
保护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植物保护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植物保护科技人才的成长和素质提高,促进植物保
护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结合,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本团体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
方针,提倡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本团体的活动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植物保护领域的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和科技考察等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对国家有关植物保护方面的重大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和技术措施,重要研究计划以及在植保科研、教学、和技术推广
中存在的问题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技术咨询作用;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植物保护科技成果鉴定。按照规定经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国家科技部批准(国科
奖社证字第0169号)设立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表彰优秀植物保护科技成果;
(四)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评价、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制订等工作;
(五)开展植物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积极传播先进植物保护科学技术;
(六)组织出版植物保护学术期刊、科学技术书刊、科普读物和声像制品;
(七)积极开展国际间植物保护科技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有关学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八)开展植物保护科技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推荐人才,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植物保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植物保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承认本团体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团体会员。
(一)普通会员:
1.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
2.高等院校毕业,在植物保护或植物保护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推广和管理等部门,从事植物保护或植物保护有关的
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者;或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科技人员;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科技工作者。
(二)高级会员
1.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职称)的科技工作者;
2.有较高社会影响,对植保产业化发展具有显著贡献的企业家。
(三)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的国外植物保护科学家或与植物保护相关的专家学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植
物保护科技工作者参照外籍会员管理。
(四)单位会员:与本团体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
学、推广、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普通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经本会授权的所在省、市、自治区学会或本团体分支机构审核后,由理事会授权本团体秘
书处批准。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须直接向本团体秘书处及本团体分支机构申请,报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批准。外藉和港、澳、台会员报主管单位备案。会员证由本团体秘书处统一制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高级会员
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被本团体推荐,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2.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重大学术活动,应邀作学术报告;
3.优先举荐参加国际有关组织开展的奖励活动;
4.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调研、考察、论证、评审、鉴定、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三)外籍会员
1.优惠或免费得到本团体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国内或国际性学术会议。
(四)单位会员:
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和优惠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2.优先和优惠取得本团体的有关学术资料;
3.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4.优先承接本团体业务范围内的项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高级会员除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积极参与国家有关植物保护工作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任务,负责地提
出意见和建议;
(七)单位会员除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积极支持和资助本团体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八)外籍会员应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学者来华讲学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
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不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
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审议本团体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
(十一)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无故两次不出席理事会的,视为自
动辞去理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
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
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无故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
会的,视为自动辞去常务理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届满时);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学会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
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
(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
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主持。
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提出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四)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长办公会形
成的纪要应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第三十一条  对本团体有重大贡献的前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著名科学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
本团体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秘书长、荣誉理事或顾问等,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立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
格。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应按照本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及时将活动计划和总结报送学会秘书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
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
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10月23日本团体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植物保护学会会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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